通用航空

更新时间:2024-09-13 14:05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概念

1986年之前,我国将通用航空称为“专业飞行”。根据1981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的规定,专业飞行是指用装有专用设备的飞机进行农业、林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上飞行、人工降水等作业项目的飞行。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正式将“专业飞行”改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要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和要求等。

目前,国内对通用航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国家建设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洋及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览等项飞行活动,均统称通用航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4、《通用航空术语》(MH/T 1039-2011)(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通用航空术语》 ( MH/T 1039-2011)对通用航空的定义为: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

5、《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1年)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并未直接对通用航空进行定义,而是将通用航空业务分为三类,分别为:载客类、载人类、其他类。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定义(国办发[2016] 38号)

通用航空业是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涵盖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市场运营、综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务等全产业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具有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通用航空信息

商业航空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就是我们常见的航空公司运营模式。而通用航空就是除去商业航空后民用航空其他所有部分。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

基本分类

通用航空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其经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共四大类31项:

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服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乙类

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丙类

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丁类

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发展现状

2012年全世界约有通用飞机36万架,占所有民用飞机的90%。其中,美国拥有通用飞机22.3万架,占世界总量的61.9%。

2012年,全球通用飞机交付量为2133架,是1994年的1.9倍;销售收入为188.73亿美元,同比下降0.89%。其中,活塞发动机飞机、涡轮螺旋桨飞机及商务喷射机的交付量分别为881架、580架和672架;销售收入分别为4.28亿美元、13.40亿美元和171.05亿美元。

从区域交付量看,2012年北美洲、欧洲、亚太地区、拉丁美洲及中东和非洲地区。

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通用机场超过300个,通用航空企业281家,在册通用航空器1874架,2015年飞行量达73.2万小时。但总体上看,我国通用航空业规模仍然较小,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进展缓慢,航空器自主研发制造能力不足,通用航空运营服务薄弱,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兴航空消费需求仍有较大差距。

2016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量200万小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有较大提升,国产通用航空器在通用航空机队中的比例明显提高。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初步形成安全、有序、协调的发展格局。

2018年,含无人机经营活动在内,我国广义通航飞行活动已达136.1万小时,全国颁证通用机场数量从2018年初的76个增加到目前的202个,从业飞行员增长到3476名,注册通用航空器达3380架。

2019年2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健在于南昌举行的初教6飞机TC、PC(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两证颁发活动上说,民航局从2017年起陆续出台了60余项支持通航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航业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国务院《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将通航产业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谋划提出了通航业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到2020年要形成5000架机队、200万小时飞行量、1万亿经济规模和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航企业。

战略价值

通用航空是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拉动经济增长、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应对自然灾害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通用航空业是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涵盖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市场运营、综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务等全产业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通用航空有利于培育形成新的消费业态。通用航空并非简单的航空客货运输,而是能够和其他产业相结合,形成丰富多样的消费业态,为群众提供各种新的服务。比如“通用航空+旅游”,可以在轻型飞机、直升机、热气球上观看自然风光或城市风光;比如“通用航空+体育”,发展滑翔机、动力伞等各种体育运动,为体育爱好者创造新的体验方式;比如“通用航空+医疗”,可以将病人以最短的时间送至医院,对于较为拥堵的城市或距离城市较远的乡村而言十分必要;比如“通用航空+会展”,通过国际航空展、航空节、航空表演、航空体验、航空论坛等活动吸引大量的观众和游客,培育航空文化;比如“通用航空+商务”,便捷化、舒适化的公务飞行、私人飞行可以较好地满足国内高收入群体的出行需求;比如“通用航空+物流”,在一些中西部地区、岛屿地区,高附加值、时效性强的无人机物流可能会成为新的物流业态;等等。美国通用航空相关产业较为发达,围绕通用航空的各类服务业态中,按飞行时长计算,空中巴士约占10%,空中观测、空中喷洒、空中医疗等各种专业服务约占15%,飞行培训约占15%,商务飞行约占20%,包括观光旅游、体育运动的个人飞行约占35%。目前中国通用航空正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将迎来快速发展期。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私人飞行、商务飞行、娱乐飞行、运动飞行等将会成为通用航空重要的消费业态,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和休闲的需要。

主要特点

通用航空具有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等特点,作业项目覆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建筑、科研、交通、娱乐等多个行业。通用航空的具体内容包罗万象,我们熟知的通用航空有以下几种:航空摄影、医疗救护、气象探测、空中巡查、人工降水等。其他类型包括海洋监测,陆地及海上石油服务,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等。另外公务机飞机和私人飞机都属于通用航空范畴之内。

统计数字表明。而大型民航飞机只有6万架,约40万名飞行员。因此,通用飞机在国家经济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已将发展通用飞机列入高技术产业工程重大专项。

制约因素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有六因素制约了通用航空发展。一是由于对通用航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政策导向、规划制定和决策上对通用航空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使得对通用航空投入少,造成通用航空飞机老旧.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二是各种人才外流,特别是优秀飞行员外流制约了通用航空发展;三是机制不顺,通用航空企业发展缺少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用航空应是经营单位。它应和运输航空企业一样,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法人经济存在、发展;四是空域管制捆住了通用航空手脚。天空开放是通用航空大发展的前提。空域使用要最大化,限制要最小化,是航空发达国家所遵循的一条空域开发和使用的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空域管理和使用的目标:外部环境差,严重影响了通用航空发展。受空管油料和机场等多方面制约严重,突出表现在任务和航行申请审批难,机场使用难,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五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也制约了通航的发展。因此建立一整套管理通航的法规和标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六是生产单位小,缺乏统一组织管理者,制约了通用航空农业作业。

为扭转通用航空发展滞后难题,业内人士建议从五方面进行改革。首先需国家加大对通用航空扶持的力度。建立通用航空发展基金,对公益性质的作业给予扶持,实行机场收费补贴,降低对通用航空的收费标准,降低进口飞机的关税。其次大力开展飞行员培训和通用航空人才教育。改革飞行员的培养机制,加大飞行员培养力度。针对同行运营企业急需的管理、维修、飞行等发面的后续教育,组织培训,提高通航整体管理水平。三要调整通用航空市场准入办法,降低准入门槛,以鼓励全社会投资通用航空业。未来5年一10年间,我国应进一步对现行的通用航空市场准入机制加以改革。四要废除具体作业任务审批办法,减少行政干扰。建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外,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五要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搭建政府和企业的沟通桥梁。

发展历程

美国的通用航空的发展,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被过剩的航空器和飞行员促成的。1926年的《空中商务条例》制订了早期通用航空的规章。到2001年为止,美国约有205,000架通用航空器(占总航空器的96%),而固定航班商业航空的飞机则有7,100架(占总航空器的4%)。美国共有635,000持有执照的飞行员,其中通用飞行员就有373,000名(占总数的59%)。美国现有19,100个公共或私人机场,而固定航班之商业航空仅在其中的651个机场运作。1998年的纪录显示205,000架通用航空器共执行了28,100,000小时的飞行。由于通用航空机场的建设成本小于高速公路2公里的造价,所以大量分布在美国各地的通用机场带动了小社区的发展,并缩短了城市和乡村的差距。

通用航空在美国除了公务机的商务飞行外,主要有应急服务,如救火、空中救护、测量和制图、执法、运输邮件和刊物、油气管线巡查和勘探、环境保护等有商业价值的飞行。另外,亦有包括体育、旅行、观光、训练等休闲性飞行活动。由于多年来美国通用航空的全面蓬勃发展,吸引许多爱好飞行的人士领取飞行执照,给商业航空提供了飞行员来源的保障。而由于通用航空的持续成长,美国已具备完整的通用航空工业,其成员包括:飞机制造商、零配件制造商、航空电子仪表制造商、飞行学校、飞行俱乐部、飞行模拟器制造商、固定维修基地(FBO)、机场开发管理公司、飞机销售商、飞机租赁公司、飞机中介公司、飞机估价公司、飞机装修公司、飞机贷款和保险公司、产权分享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商、航油供应商、安全保障顾问公司等。当然亦包括了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各类通用飞行器执行有偿飞行的营运业者。这些工业界的成员组成了一个健康而有活力的产业,每年给美国带来相当于64亿美元的经济产值。

中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建设航空产业园。在有着“中国西雅图”之誉的西安阎良,国家级陕西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吸纳500家企业入驻,形成围绕航空制造业的产业链;在珠三角经济圈中的珠海航空产业园则吸引中航工业通航板块落户于此,形成集研发、组装试飞、销售、维修和运营一体的通用航空产业基地。

杨凤田指出,在迅速涌动的“通航冲动”之下,中国通用航空软硬件设施配套薄弱、产品研发起步晚、服务体系缺乏等现实障碍,也使得单纯主攻制造业发展无法缓解产业发展面临的考验与挑战。

机遇:

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空管局副局长马欣在2012年11月13日开幕的第九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上指出,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指导、市场化运作、全国一体化的低空空域管理运行和服务保障体系。

中国工程院院士、辽宁通用航空研究院院长杨凤田说,通用航空是民航事业的两翼之一,已被列入中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随着国家在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层面上的破冰,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迎来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期。

评价:

业内权威人士提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不仅要规范收费问题,还要解决改革动力问题。

限于审批程序和空域管制的问题,在中国私人飞机拥有者的圈子里,很多人都曾经尝试“偷偷飞起来再说”。但通航机场、地面服务保障、飞机托管的缺乏也让飞行之乐和私人飞机的便捷性大打折扣。

“目前,一系列通用航空飞行管理的审批办法正在全面、深入改进之中,这将极大简化通航单位普遍反映强烈的飞行审批程序。”马欣说。

据介绍,各有关部门正在加紧修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马欣说,低空空域管理基础设施配套上也已取得了实质进展。空管委已经完成长春、海南管制分区和海南岛“两区一岛”试点地区的通信指挥和低空监视设施建设,正在加速改造升级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

为建设覆盖通用航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网络建设提供示范,鼓励各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通航发展。

“在中国市场生存下来的通用航空企业终于挺过了困难的‘冬眠期’,迎来春天,”中航工业试飞院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军明说,中国需要更多有资质的企业成为通用航空规范的“红飞”代表,引领有着“通航冲动”的参与者有序发展。

发展规划

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空管局副局长马欣在2012年11月13日开幕的第九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上指出,中国将从2013年开始,全面推进通信指挥和对空监视设施建设,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指导、市场化运作、全国一体化的低空空域管理运行和服务保障体系。中国通用航空迎来发展机遇期。

据《中国通用航空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前瞻》的统计,截止2017年6月关于通用航空业的发展规划如下:

2016年0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作出部署。《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量200万小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有较大提升,国产通用航空器在通用航空机队中的比例明显提高。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初步形成安全、有序、协调的发展格局。

2019年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正式公布了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40项措施,包括优化农业航化等审批流程、完善军地协调机制和地方各部门协作机制、支持开发旅游线路、布局建设一批通用航空机场等。

重点任务

一是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强化通用航空交通服务功能,积极发展短途运输,满足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鼓励发展公务航空,适应个性化、高效率的出行需求。扩大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公益服务领域应用,以及工农林生产应用。促进通用航空与旅游、体育以及互联网、创意经济的融合发展,引领新兴大众消费。

二是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统筹协调通用航空与公共运输航空,优化规划布局,合理确定标准,完善审核程序,分类推进通用机场建设,解决“落地难”问题。

三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技术,提升制造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建设综合或专业示范区,促进产业集聚,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国际竞争力。

四是扩大低空空域开放。实现真高3000米以下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无缝衔接,简化飞行审批(备案)程序,明确报批时限要求,方便通用航空器快捷机动飞行,解决“上天难”问题。

五是强化全程安全监管。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在方便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同时,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执法力度,对通用航空器生产准入、适航管理、运行安全等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有序。

发展前景

在中国通用飞机数量2297架(中国民航总局2017年登记数),在美国大概23万架,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差距。所以,中国通用航空基本上刚才也说了还没有起步,国际上已经发展很成熟了。所以,我们经常做出一个结论和判断,中国通用航空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唯一没有开放发展的产业,这是成立的。因为,这个空间还很大。

汶川地震之后,国家对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也日益重视:民航总局在蒲城设立通用航空试点园区,对低空领域放开、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行业管理等进行试点;工信部表示将在2010年加快推进将新支线客机、先进中性多用途直升机、大型灭火/水上救援水陆两栖飞机的研制进度,积极推进通用飞机等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形成产业化能力;民航总局下发《关于加快通用航空发展的措施》,构建功能完善的通用航空体系,到2020年初具规模,2030年发展环境根本改变。我们预计2010年、2011年通用航空试点将逐步扩大,2015年全面推开。

未来十年中国通用航空飞机需求量复合增长率超过20%。截止2008年年底,我国通用航空飞机数量为898架。中美航空合作项目的研究结果表明,到2015年,我国需要通用航空作业飞机1997架、培训及私人飞机1415架,复合增长率21%;而根据民航总局的估测到2020年预计通用航空飞机的数量将超过10000架,复合增长率22%。

管制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空域使用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第十一条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飞行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第十五条 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第十六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第十八条 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飞行管制部门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飞行。

飞行保障

第二十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飞行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对于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组织各类飞行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

第二十三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

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应当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第二十四条 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协议,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需要使用军用机场的,应当将使用军用机场的申请和飞行计划申请一并向有关部队司令机关提出,由有关部队司令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转场飞行,需要使用军用或者民用机场的,由该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或者协议提供保障;使用军民合用机场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与机场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保障事宜。

第二十八条 在临时机场或者起降点飞行的组织指挥,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飞、着陆和飞行,由机长(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和气象条件等最终确定,并对此决定负责。

第三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保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国内机场收费标准执行。

升放和系留气球

第三十一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十二条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识别标志和升放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三十四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

(三)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

(四)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

(五)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三十六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升放动态;取消升放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第三十七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三十八条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中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各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对购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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