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24-06-13 22:02

2019年4月,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19〕73号),设立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是主管全省生态环境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的政策建议。

(二) 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

(三) 负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 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各市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六) 负责提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 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八)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 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助国家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二) 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配合国家开展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三) 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本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市县、省直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提出督察问责建议。

(十四)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制定本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指导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六) 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七)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本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省生态环境厅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省生态安全。

内设机构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内设19个处级职能机构:办公室(信访处)、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察一处、监察二处、人事处、应对气候变化与科技财务处、综合处、法规与标准处(审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水环境管理处、海洋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生态环境监测处、核与辐射安全处、环境应急管理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厅机关日常运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督查督办、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信访工作。

二、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市县、省直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三、监察一处

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督察;配合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四、监察二处

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对省直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督察;配合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五、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工作。

六、应对气候变化与科技财务处

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承担本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拟订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本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综合处

组织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及各类规划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海南)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起草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海南)建设相关综合性材料;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八、法规与标准处(审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承担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牵头指导生态环境系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承担厅机关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九、水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本省地表水体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省水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地表水环境容量,开展地表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江河、湖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承担地表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十、海洋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视和评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十一、大气环境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省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以及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名录和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对各市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承担大气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十二、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处

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及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省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容量,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省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十三、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评价考核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生态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本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和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处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拟订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六、核与辐射安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环境应急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政策措施;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八、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

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跨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受理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组织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参与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下属机构

一、机构名称——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本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计划,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路线制定等工作;承担全省省级考核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指导和组织各市县监测机构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南海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综合分析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编制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报告、环境质量综合分析评价报告、污染源委托监测数据报告,发布各类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环境应急监测信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方法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理论、政策和发展趋势研究,编制各类专题研究报告;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和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技术管理、技术培训、监测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对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质量控制管理;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名称--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研究中心)

主要职责——开展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理论与政策研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固定污染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与农村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南海和热带岛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研究;开展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战略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排污许可、污染治理、清洁生产、环境监理、分析测试等生态环境技术咨询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名称——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对全省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设施等项目进行监测,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昌江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测;承担全省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管理工作和全省放射性废物(源)的集中收贮工作;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对来自省外(包括国外)核事故的环境影响的监测工作,对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的监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物质、设备、物件和废物进关的检查,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为辐射环境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机构名称——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以及培训的规划和计划,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策划并组织实施大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围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报道;指导市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厅长:毛东利

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善芳

副厅长:伍晓红

党组成员、副厅长(挂职):邸伟杰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周学双

所获荣誉

2021年4月26日,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入选“海南省工人先锋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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