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2023-10-12 10:36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位于沈阳的人民法院它的前身是沈阳特别市人民法院。1948年11月2日,沈阳解放。同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办,位于沈阳市政府广场东侧。

机构概况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沈阳特别市人民法院。1948年11月2日,沈阳解放。同年11月20日,人民审判机关——沈阳特别市人民法院诞生。1949年5月1日,随着国家行政区划的调整,沈阳特别市改为沈阳市,沈阳特别市人民法院随之改称为沈阳市人民法院。1955年3月1日,我国实行“四级”、“二审”制度,沈阳市人民法院改称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沈阳市中心,市政府广场东侧,与辽宁大剧院、沈阳电报大楼相临,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下辖和平、沈河、皇姑、大东、东陵、铁西等15个基层法院,人员编制2204名。

截止2008年末,全市两级法院共有法官1360人,司法辅助和行政管理人员473人(含法官助理18人,书记员199人,司法警察120人,行政管理人员136人);其中市法院法官295人,司法辅助和行政管理人员118人,(含法官助理15人,书记员50人,司法警察29人,行政管理人员24人)。

机构设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18个庭处室、3个内设机构及3个事业单位。具体机构名称及职责如下:

立案一庭

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登记、立案;负责协调全市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案件工作,对上诉案件和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登记移送;负责核收诉讼费用;负责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工作;负责各类案卷的调卷和移送工作;负责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等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立案二庭

对不服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复查或再审;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含进入审判程序后驳回起诉的案件)、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对领导及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负责立案,并在调卷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办理;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二审刑事抗诉案件;办理有期徒刑案件的减刑及假释案件;办理有关涉外刑事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依法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二审刑事抗诉案件;办理有关的涉外刑事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纠纷案件,以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事故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房地产、建筑工程等相关的合同纠纷和相邻关系案件;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等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涉及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涉及公司、证券、期货、票据、破产、保险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等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含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复核涉外民事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涉外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当事人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批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行政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依法办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依法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办理指令基层人民法院需要改变原生效决定应当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各类事项;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理赔小组办理的需再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及国家赔偿工作并进行相关工作调研;办理赔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少年审判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和涉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探索形成教育式、维权式的专业审判模式,加强对下指导。

审判监督庭

负责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函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和函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立案庭移送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再审上诉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负责对申请赔偿案件的确认;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负责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监督、指导、协调全市执行工作,调度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的执行;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执行;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和各项执行活动的统一部署;受理基层人民法院的复议、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案件;负责对市内外委托、受托、赴外市执行案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有争议的执行案件;负责处理领导及上级要结果的案件;负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综合、调研、司法统计和业务培训。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院党组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的组织安排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院行政事务管理和政务接待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编发《法院信息》、《每日动态》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印鉴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计算机、通信技术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治部(内设人事处、教育培训处、宣传处)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

人事处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干警考核、交流、任免、奖惩、调配、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离退休及辞职、辞退工作;办理院党组协助市委,协同区、县(市)委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考核、任免、推荐事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官等级的评定、晋升、撤销和警衔评授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补员审核及人事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岗位责任制和考勤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出国的政审工作;办理《法官法》规定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培训处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表彰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基层基础建设达标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法院系统干部教育和培训规划,组织落实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高级法官进修培训、出国进修人员的选派等工作;负责政治部的文秘综合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宣传处(《人民法院报》沈阳记者站)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制宣传和新闻宣传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先进典型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负责《人民法院报》通讯报道和发行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研究室

负责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参与有关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指导基层法院调研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并对基层法院进行指导;综合研究指导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事宜;负责编辑发行《审判参考》及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督查室(人大代表联络室)

负责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督办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督查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技术处

负责审查全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中的法医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审判的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中证据鉴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心理测试(测谎)鉴定工作;管理、指导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工作。

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法院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诉讼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管理、收取、支出、上缴和审计工作;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管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家资产;负责全市法院各种装备和设备的配置和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司法警察专业服装、警衔标志的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审判庭及刑场的建设工作。

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工作;负责法庭警卫、押解和看管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和执行死刑工作;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传唤、拘留,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组织、协调全市司法警察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及领取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药械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标志及证件;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制定全市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司法警察完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关党委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级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各级法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为审判一线服务。负责机关打字、复印、印刷等工作,负责保管、发放办公用品及机关食堂、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性工作。

诉讼证据鉴定中心

统一组织或委托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

辽宁省法官培训学院沈阳分院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下和省法官培训学院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在职干部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审判专业培训,旨在培养高层次、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现任领导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延忠。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副院长:吴冬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朱晓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高铁军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白云良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高鹏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陈青

所获荣誉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授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授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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