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

更新时间:2024-04-06 18:30

区公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用于管理县(自治县)下辖的区(即县辖区,为乡级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历史沿革

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9月颁布的《县组织法》和1930年5月颁布的《市组织法》,区为县或市以下设立的地方自治机构。但此后关于县以下各级机构设置的规定常朝令夕改,纷繁复杂,“自治”自然也无从谈起。1935年冬天举行的国民党“五大”不得不承认12年来地方自治的失败,“因循敷衍,奉行故事,徒有自治之名而无自治之实”,地方自治变成了“土劣自治”。此后区的地位不再是政权的一个层级,而是县政府之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五六十年代曾经一度改建为区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绝大部分的县将其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大县有时超过10个,例如永嘉县罗浮区瓯北)、永临区(桥下镇、桥头镇等)、四川区(巽宅镇)等县辖区。1个区平均管辖4至5个乡、镇,最高行政官员称“区长”。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县辖区:中国于1928年开始设区。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设区,承担县、乡之间许多行政任务。1955年全国有15000多个区。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开始撤区并乡,1956年底,区减少到10000多个,1957年进一步减少到8000多个。1958年下半年,全国除少数地区外,各省、自治区基本上都撤销了区的建制。60年代以后,有些省、自治区又恢复了区的建制,它管辖几个人民公社和镇,但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设立区公所。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20世纪80年代,基层政权机构由20世纪70年代时,从公社变迁为区公所管辖下的乡镇梯级管理体制,区公所设区委书记、区长,属正科级,配合有近20名干部,每个区公所配一辆吉普车。乡镇为股级,配备8-9名干部,设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副书记、副乡镇长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20世纪90年代,撤区并乡建镇,撤区,就是将县级设的派出机构“区”全部撤掉,减少中转环节;并乡建镇,就是扩大乡镇领辖范围,使基层一级党政直接与民众衔接,以便于行使对基层的直接领导,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乡建镇,不是简单地改变乡镇名称,而是尽量扩大乡镇领辖范围,减少行政管理单位。仁怀县最后确定的方案是,全县由原来的50多个小乡镇合并为19乡镇。乡镇行政级别提升了,原来的小乡镇为股级,并乡镇以后为科级。

2001年以后分省区分布变化

2003年2月20日,山东长岛县撤销8个区公所,改设为乡镇,至此山东省内不再有区公所设置。2005年6月,沅陵县撤销8个区公所,至此湖南省内区公所全部撤销。2008年6月30日,新疆莎车县撤销所辖的7个区公所。

随着时代的发展,地级市下属的区公所逐渐演化为市辖区人民政府,成为与县并列的行政区。县、县级市的区公所由于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纷纷随着乡镇合并而消亡。

在台湾省市辖区的管理机构仍为区公所,如大安区公所、中坜区公所、平镇区公所。

现存机关

中国大陆地区现仅存有2个区公所,1个位于河北省(涿鹿县南山区公所),另1个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公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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