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宪法

更新时间:2022-06-18 16:28

刚性宪法是“柔性宪法”的对称。根据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难易程度及要求的严与宽,对宪法所作的形式分类。指由专门机关按比普通法律严格的特殊立法程序制定、修改的宪法。英国法学家布赖斯于1901年在他的《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这种宪法制定和修改,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或专门的制宪机关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只由过半数通过即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刚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刚性宪法。刚性宪法有利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但缺乏适应性。柔性宪法是指在修改程序上和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柔性宪法灵活性强,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但稳定性和尊严性不及刚性宪法。

一般认为,不成文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因为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宪法规范体现在普通法律或宪法惯例中,也就不需要特别的修改程序。但成文宪法并不一定都是刚性宪法,有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却属于柔性宪法,如哥伦比亚、智利、秘鲁、新西兰等国家的宪法。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一种形式上的分类,只具有相对意义。由于时代的发展,其界限也日趋于模糊,有的刚性宪法修改并不难,如1972年孟加拉国宪法,到1975年,先后修改四次,平均每年修改一次;而英国宪法修改却很困难,如妇女参政,历时数十年,才得以实现。即便同属刚性的宪法类型,但不同的刚性宪法在修宪方式、修宪难易程度上也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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