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12-29 19: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民委。全国人大民委于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设立,是全国人大最早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此后的第二、三届全国人大均设立民族委员会。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没有设立民族委员会。为不使全国人大的民族工作中断,1975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民族政策研究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兰夫兼任组长。1979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重设民族委员会。此后,历届全国人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机构简介

全国人大民委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性机构。全国人大民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民委与人大机关的办事机构不同,它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议案权、议案初审权、调查建议权和部分监督权;全国人大民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一个层次,参与和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机构职责

全国人大民委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主要职责是: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6、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7、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8、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开展有关外事工作;

10、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

历届人员

第十四届

主任委员

巴音朝鲁(蒙古族)

副主任委员

王志民安兆庆(锡伯族)、肖开提·依明(维吾尔族)、沙尔合提·阿汗(哈萨克族)、白尚成(回族)、黄俊华(壮族)、苻彩香(女,黎族)、林锐、周敏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王红(女,满族)、巴莫曲布嫫(女,彝族)、冉博(苗族)、江天亮(土家族)、汤越强(侗族)、杜小光(白族)、杨永英(女,布依族)、杨晓明(藏族)、张太范(朝鲜族)、金汝彬(回族)、周敏(女)、郑军里(瑶族)、赵瑞宝、顾祥兵、徐玉善(女,傣族)、郭正耀(哈尼族)、郭振华、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熊远明(壮族)

第十三届

主任委员

白春礼(满族)

副主任委员

肖怀远洛桑江村(藏族)、乃依木·亚森(维吾尔族)、丹珠昂奔(藏族)、李康(女,壮族)、李锐(回族)、史大刚那顺孟和(蒙古族)、哈尼巴提·沙布开(哈萨克族)、陈豪吴社洲雪克来提·扎克尔齐扎拉王志民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王砚蒙(女,傣族)、白文奇(蒙古族)、吉狄马加(彝族)、朴松烈(朝鲜族)、刘远坤(苗族)、杜小光(白族)、李飞跃(侗族)、杨成熙、吴月(女,黎族)、卓新平(土家族)、罗毅(布依族)、周敏(女)、郑军里(瑶族)、郭金才、郭振华、曹庆华(哈尼族)、韩梅(女,苗族)、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第十二届

2013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李景田(满族)

副主任委员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刘胜玉、白玛赤林(藏族)、孙大发、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吴仕民、云峰(蒙古族)、雪克来提·扎克尔(维吾尔族)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寸敏(女,白族)、王明雯(女,彝族)、方文信(傣族)、龙超云(女,侗族)、刘振来(回族)、苏晓云(土家族)、李烨(哈尼族)、杨甫旺(彝族)、杨宗亮(壮族)、张永义、卓新平(土家族)、罗亮权(苗族)、金华(女,朝鲜族)、赵德明(瑶族)、洪长有(回族)、唐世礼(女,布依族)、符跃兰(女,黎族)、梁胜利(壮族)、谭永华

议事规则

委员会会议:全国人大民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必须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进行。本委员会顾问可以列席会议,办公机构各室负责人也可以列席会议。委员会开会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到会发表意见。

议事事项主要有: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审议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通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报告;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通过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报告;听取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汇报,通过提出的报告或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听取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汇报,通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委员长提出的报告或建议;讨论通过委员会五年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及一年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并决定其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民族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向民族委员会会议提出议程草案;研究提请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研究安排委员会的有关立法、监督、调查研究、外事等方面的具体工作;领导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审议并批准办事机构的规章制度、工作条例和工作报告,研究提出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方案及干部任免事项;研究处理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请部分委员、顾问和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组织机构: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九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本届民族委员会由23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

办事机构

现设有3个工作室:办公室、法案室、调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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